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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的:1、美术作品;2、文字作品;3、音乐作品;4、戏剧作品;5、曲艺作品;6、舞蹈作品;7、杂技作品;8、口述作品;9、建筑作品;10、摄影作品;11、图形作品;12、模型作品;13、电影作品;14、计算机软件;15、其他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可以登记的作品。 不可以申请的: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
著作权本身权利包含了两大类:
(一)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
我们将简要分析几种影视作品的版权侵权行为,挖掘有效的应对策略。
剧本抄袭,这是影视行业中发生频率较高也最为常见的侵权方式之一。众所周知,一部好的影视作品离不开好的剧本,再好的拍摄手法、效果特技及演员阵容如果脱离了好的剧本,就如同有血、有肉,却没有一副好骨架将其支撑,最终很难得到观众认可。而一部好的剧本往往是作者或编剧根据自己的阅历、创作经验反复创作、修改后的呕心之作,承载了影视作品的灵魂。
由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剧本抄袭行为是不可控的,因此从权利人角度出发,权利人在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时,除了应当事先做好自身剧本的有效确权之外,更多的工作应当放在事后对侵权行为的发现与证据保全,且一旦证据保全之后,权利人有必要通过详细比对的方法将两者关联,促使相关行政机构或司法机关根据比对结果做出侵权认定的结论。另外,在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需要尽可能多地收集侵权作品播放的深度与广度,即侵权作品的播放时长、地域以及播放频率,这将有助于获得更高的侵权赔偿,这对侵权人将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一侵权行为多存在于媒体或消费者,最常见的方式即通过网络以流媒体的方式向联入互联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的播放或点播服务,即用户登陆侵权网站,点击相关连接,影视作品以流媒体的形式传输至公众电脑客户端进行播放。这种直接提供流媒体连接的侵权方式的发现与证据保全还属简单,作为权利人可以采取定期监控的方式发现是否有存在类似侵权行为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网页公证保全。
相对上述这种较容易发现的网络侵权行为之外,现在又出现另外两种隐蔽性较好的不同方式,其一,是采用盗链的方式,即某些网站采用盗链具有合法许可的影视作品的链接进行播放,且连接通过多层的重定来避免权利人的追踪,这种方式不仅侵犯了权利人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同时侵犯到了具有合法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人网络传输带宽的合法利益,即侵权人的影视作品是通过合法被许可人的网络服务器向外传输,而合法被许可人因被占用大量网络带宽资源并未带来相关利益,可以说这种侵权方式除了更隐秘之外,其危害性也更大。对此,权利人以及合法被许可人有必要通过技术手段避免影视资源的盗链,或通过服务端与客户端密钥配合,对传输的影视作品数据进行加密,造成盗链者无法正常播放的防御效果,同时也有必要在每部影视作品中加入特征代码或图像,以便被盗链后能够借此特征代码或图像确定其盗链的来源及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其二,是采用P2P的方式提供对的影视作品的传播,对于这种侵权方式,其实质是侵犯了影视作品的复制权,即传播双方对影视作品的电子文档进行了复制,而有些P2P软件可以对传输中的文件同时播放,进而也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侵权方式具有非常好的隐秘性,其影视作品数据文件是存储于终端用户的个人电脑中,而非互联网服务器上,且在网络上公开的均为相关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其中并不包含影视作品实际的电子文档,只是针对该影视作品下载所需的一些资源或数据信息。因此权利人非常难对侵犯其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进行取证保全。针对这种侵权行为,权利人需要定期监控发布“种子”资源的网站或其他平台,并督促其撤销非法资源的散播,以此来阻隔终端用户之间的联系,达到防止终端用户之间进行影视作品传输的行为。
针对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复制权的侵害,权利人除了预防、发现与维权之外,大力建设合法的播放或点播网站,引导观众观看具有合法授权之平台播放的影视作品也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在价格合理且资源丰富、质量优秀的前提下,绝大多数观众应当会选择合法的方式来观看自己喜爱的影视作品。
影视作品延伸产品的侵权,延伸产品也称之为周边产品,电影历经120余年的发展,一部影视作品其带来的效益已经远远不止作品放映本身(票房收入),其原声配乐以及周边产品,例如人物形象、卡通形象的公仔,同剧情的电子游戏,服装等已经将一部影视作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的延长。侵权人也非常清楚的看到了这一点,因此对于一部热门影视作品而言,会有众多的不法商家将其影视作品的人物、卡通形象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制作成各类玩具、玩偶或印制与服装、生活用品上,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来促进本身产品的销售,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权利人在策划一部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时,就应当要提前规划好其周边的产品,并且对周边产品的设计稿或实物进行著作权的确权,确保在发生及发现侵权行为后,能够及时采取维权行动。而且针对侵权周边产品,除了由权利人自身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外,也可以向侵权产品销售行为所在地工商局立案,有当地工商立案调查并处罚,其时间上会比民事诉讼更有优势。
影视作品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娱乐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优秀的影视作品更可以给人们带来积极的影响与作用,对于影视作品,人人都应当尊重其著作权,而作为权利人,也应当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维护其著作权,为创作更多优秀作品奠定基石。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主要内容(或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全部办理完成需要1-3个月;从正式开窗提交申请到获准通过公式信息最快1个月,具体以软协政策为准。
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普通程序一般需要4-6个月左右的时间。另可以选择加急程序办理。
一、商标注册预先查询(一天)
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查询工作。
商标查询是一项专业的工作,委托专业的团队代为查询会得到更准确的建议。智匠为您提供免费人工精准查询分析。
二、商标注册形式审查(一个月左右)
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左右),商标形式审查是指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申请商标注册的文件、手续是否合乎法律规定,若符合法律规定,发放《注册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规定,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商标注册实质审查(9-11个月左右)
商标实质审查(9-11个月左右),商标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审核。
(四)、商标注册初审公告(三个月左右)
商标初审公告(3个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发放注册证。
友情提醒:在商标申请期间(未获准注册之前),请不要在商标使用中标注注册标记(如:“注册商标”“?”等),可以标记 “TM”。
长沙智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是一家集知识产权代理、品牌策划设计、商标研发、转让交易、金融、质押于一体的大型知识产权机构。目前智匠在全国已有5家分公司,员工450人,会员企业12万,集团业务广泛,主营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商标案件、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代理申报、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品牌策划与品牌设计等,2016年11月,智匠在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上荣获“中国商标代理十强”殊荣,一举成为知识产权行业领导品牌。
将自己的版权以等价的酬劳交换,俗称版权买卖。当然,版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
版权转让方法二:版权交易
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版权转让方法三:版权赠与
版权赠与指将自己的版权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版权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版权转让方法四:版权遗赠
版权遗赠指是指转让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版权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受让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除此之外,版权在转让时还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因此,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小编建议用户就相关问题先咨询代理公司后再办理。避免到最后得不偿失。